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条有效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