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规定确需新建或者改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与改造项目内其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者改建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