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业搬迁安置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类制定个性化企业安置方案,合理配置工业厂房用于安置。

城中村改造涉及住房搬迁安置的,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房选址和户型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