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产业情况、人居环境、生态资源开展调查,将城中村改造与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功能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以连片统筹、合理布局、区域平衡为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并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产业空间,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产业服务设施,推动产城融合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