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涉及房屋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权利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房屋所占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房屋的补偿可以由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房屋所占土地归国家所有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代管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代管的补偿实行专项管理,补偿的货币应当专款提存,补偿的物业资料应当专卷存档,并尽职履行保管职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