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导则,确定各类型改造项目的适用条件、改造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