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规模和改造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