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接受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禁止在城市建筑群、老城区及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时向有关监测部门上报。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