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统一审议和研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