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统一审议和研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