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大代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