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专业性进行审议。可以听取提案人和其他有关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州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