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