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