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并分送有关委员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