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