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民族与外事侨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起草单位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