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统筹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民族与外事侨务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研究论证,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提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