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加强青年发展工作的部门协同,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协调、督促工作由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青年发展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