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青年引才渠道,建立健全返乡入乡青年、归侨青年、海归青年等青年群体的吸引集聚和联系服务机制;加强青年引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本市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优先选拔、任用优秀青年职工,促进青年人才持续成长。
发挥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侨界青年委员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青年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新生代企业家系统性教育培养力度,促进温商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