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倡导青年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和健身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积极参加健身活动,养成终身运动习惯。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在编制和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可以在青年工作、生活以及休闲娱乐活动较集中的区域,适当增加适应青年特点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方便青年开展健身运动。
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为青年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青年群体性健身活动,动员和引导青年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