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