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管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