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高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当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建筑,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实时监控设施,并按照规定向消防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市、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单位消防实时监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工作,并依托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做好消防安全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汇集、储存、分析、传输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