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二)在宗教场所确需进行点灯、烧纸、焚香等宗教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三)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保证用电安全;

(四)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

(六)保持保护区通道、出入口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市文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监管等部门制定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消防规范和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