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