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管理标准由消防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火灾风险防控技术研发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