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