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商户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
(三)对商户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在岗消防安全培训;
(四)设置、调整商户经营区域和布局应当符合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
(五)商户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为营业商户保留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组织商户建立区域消防联防机制,协同开展防火巡查、处置初起火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