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指导和培训,明确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承担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