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指导和培训,明确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承担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