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需要,予以其他配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