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应当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其建议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