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