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污染城市空气的行为: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和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六)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