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沿街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收集垃圾。

生活垃圾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