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市政公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