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