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