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六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失信修复等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