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监测机制,定期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支持研发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等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监测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