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区(县、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集聚创新创业资源,通过打造科创街区、科创走廊、创业园区等创新高地,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并采取跨区域建设科创飞地等方式,辐射提升所在县域以及周边区域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