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用地配套、项目布局、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生态优化等政策支持,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和创新发展。支持各类科技园区与国内外重点创新区域建立合作机制,协同推动重大科研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