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力社保、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政策,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等建立健全产业技能人才实习、实训、交流、激励等机制。

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继续教育、技术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技能人才评价等服务,自主培养产业技能人才,畅通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产业特点和需要,通过开设相关特色专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途径,培养产业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壮大产业技能人才队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