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的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完善以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酬按照规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