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才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青年科技人员培育项目、提高青年科技人员主持或者参与科技项目比例等途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长期稳定的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制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