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要求,支持企业推进生产场所、流程和设施装备的智能化升级,实现节能环保、低碳低排技术在企业生产效能提升中的普及应用,并加强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创新型外资项目招引、落地转化工作,推动主导产业结构优化和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