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标准,及时将先进、适用、原创科技成果融入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