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支持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使用新技术、新产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审标准,加大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对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关于合作创新采购等规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