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和收益分配、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市和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监督,将研究开发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评价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