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和梯次孵化培育机制,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和其他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政策辅导、技术指导、资源对接等服务,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