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